(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產煤省轄市和省骨干煤炭企業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明確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的目標、任務、措施及進度安排;要落實分管責任人和具體分管部門,加大安全投入,科學組織施工,保證工程質量,早建設、早使用,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全面完成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
(二)依法監管監察。各級政府和負有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業管理、規劃建設等職責的部門要制定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檢查執法計劃,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督促煤礦企業按期完成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做好礦用人員精確定位系統維護和管理工作,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加強安全培訓,將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情況作為執法監察工作重點,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搞好工作協調。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匯總全省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進度,督促省骨干煤炭企業和各級政府落實工作措施;要定期通報工作進度,研究分析問題,重大問題及時提請省領導小組研究解決。各產煤省轄市政府和省骨干煤炭企業要按期總結上報工作進展情況。省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溝通情況,形成合力,扎實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
(四)加大安全投入。煤礦要按照建設完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需要,制定投資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足額提取專項資金并保證資金落實。財政、稅務、能源管理、國有資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為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提供政策、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各產煤省轄市政府要加強政策性資金支持和經費保障,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五)建立督導機制。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成立督導組,每季度對各產煤省轄市政府和省骨干煤炭企業開展1次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督查。督導組對所督導的企業和省轄市的工作負督促檢查責任,并及時將開展督導的情況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嚴格責任追究。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各企業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落實責任。對行動遲緩、工作不力、不能認真履行職責的,要依法依紀進行處理。對未按期達到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要求,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導致事故擴大的,要從嚴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強化社會監督。新聞媒體要加強對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宣傳報道,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產煤省轄市政府要在有關媒體公布舉報電話,鼓勵職工和群眾對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進行監督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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