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人員定位系統一般由主機、傳輸接口、分站、識別卡、電源箱、電纜、接線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設備組成。
中心站硬件一般包括傳輸接口、主機、打印機、UPS電源、投影儀或電視墻、網絡交換機、服務器、防火墻和配套設備等。中心站均應采用當時主流技術的通用產品,并滿足可靠性、開放性和可維護性等要求。軟件部分包括操作系統、數據庫、編程語言等應為可靠性高、開放性好、易操作、易維護、安全、成熟的主流產品。軟件應有詳細的漢字說明和漢字操作指南。系統及其軟件、識別卡、分站、傳輸接口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符合MT 209、MT/T1004、MT/T 1005、MT/T 1007、MT/T 1008、AQ 6201、AQ 6210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系統中的其他設備應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文件制造和成套。系統應工作穩定、性能可靠,嚴禁由于設備在設計、制造中的隱患引起瓦斯、煤塵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為確保產品質量,系統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取得"MA安全標志"。用于爆炸性環境的設備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應為本質安全信號。
a)系統應具有按部門、地域、時間、分站、人員等分類查詢、顯示、打印等功能;
b)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出/人重點區域總數及人員、出/入重點區域時刻、工作時間等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并具有區域超時人員總數及人員、超員人員總數及人員報警、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
c)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出/A限制區域總數及人員、出/人限制區域時刻、滯留時間等顯示、打印、查詢、報警等功能;
d)系統應具有特種作業人員等下井、進入重點區域總數及人員、出/人時刻、工作時間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具有工作異常人員總數及人員、出/人時刻及工作時間等顯示、打印、查詢、報警等功能;
e)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下井活動路線顯示、打印、查詢、異常報警等功能;
f)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卡號、姓名、身份證號、出生年月、職務或工種、所在區隊班組、主要工作地點、每月下井次數、下井時間、每天下井情況等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
g)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人井總數及人員、出/人井時刻、下井工作時間等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并具有超時人員總數及人員、超員人員總數及人員報警、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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