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具有攜卡人員出/人井時刻、重點區域出/人時刻,限制區域出/人時刻、工作時間、井下和重點區域人員數量、井下人員活動路線等監測、顯示、打印、儲存、查詢、報警、管理等功能。
1、入井電纜的入井口處應具有防雷措施。
2、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
3、下井應攜帶識別卡。
4、識別卡嚴禁擅自拆開。
5、工作不正常的識別卡嚴禁使用。性能完好的識別卡總數,至少比經常人員的總數多10%,不固定專人使用的識別卡,性能完好的識別卡總數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數多10%。
6、礦調度室應設置顯示設備,顯示井下人員位置等。
7、各個人員出入井口應設置檢測識別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檢測的裝置,并提示攜卡人員本人及相關人員。
8、分站應設置在便于讀卡、觀察、調試、檢驗、圍巖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位置。
9、設備使用前,應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設備,并在地面通電運行24小時,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設備應經檢驗合格,并貼合格證后,方可下井使用。
10、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應采用人工監測,并填寫故障登記表。
11、安全監測工應24小時值班,應每天檢查設備及電纜、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中心站。
12、當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1小時,應及時更換。
13、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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